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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與基督
    1十四年後、予偕巴拿巴、攜提多、再上耶路撒冷;
    2蓋蒙天主啟示、乃有此行。至則將予所傳於外邦之福音、自陳於德高望重之同人;庶幾我前後之所奔走努力者、莫為徒勞。
    3從予之提多、希臘人也、亦未有強之受割禮者。
    4惟時頗有偽兄弟2:4 「偽兄弟」見宗徒大事錄第十五章第一節及第二十四節。者、私自混入同道、蓄意偵伺吾人托庇耶穌基督所享之自由、欲引吾人復墮奴隸之域。
    6然吾人屹然不搖、未嘗於須臾之間、受其羈縻;此亦所以使福音之真傳、長存爾中、始終不渝耳。至於眾望所歸之同人、予亦未因其聲價之特殊、而另眼相看。夫人之貴賤、於天主乎何有?實則彼等於予亦未有所增;
    7反之、彼等洞察予實受有傳福音於未割者之使命、適如伯鐸祿之傳福音於受割之人也。2:7 見致格林多人書二、第九章第五節。
    8蓋啟發伯鐸祿、使為本國之宗徒者、主也;而啟發鄙人、使為外邦之宗徒者、亦主也。
    9彼等既見予所受聖寵之不虛、於是號稱教會柱石之雅各伯基法及若望、相率與予及巴拿巴殷勤握手、以表心契;我往外邦、而彼等則傳道於受割禮者。
    10彼等惟提一事、欲吾儕不分彼此、眷顧貧人、2:10 「眷顧貧人」見致羅馬人書第十五章第二十五節、致格林多人書第十六章第一節、及致格林多人書二、第八章與第九章。此亦予所樂為也。
    11惟伯鐸祿至安提阿時、有過、予曾面斥之。
    12蓋有人來自雅各伯、當其未至伯鐸祿與外邦人同食;及其既至、彼乃逡巡引退、離群索居、惟恐受割禮者之誹己也。
    13其餘猶太人、相率效尤、即巴拿巴亦被虛偽之風所靡。
    14予見若輩之行、不遵福音正道、乃當眾而謂基法曰:『夫汝雖猶太人、起居飲食、猶且從眾、而不復拘泥於猶太俗矣。則又安得強外邦人從猶太俗乎?2:14 按宗徒大事錄第十章所述、聖伯鐸祿因外教人之歸化、遂棄猶太之陳規。又見宗徒大事錄第十一章第二十七節。
    15吾人為猶太人、而非外邦之罪人、固矣;
    16雖然、吾人既知人之成義、非憑律法、惟憑篤信基督、故毅然惟基督是信、亦欲緣篤信基督、不恃律法、而成義耳。無他、血氣之倫、未有僅憑遵行律法、而成義者也。2:16 見致羅馬人書第三章第二十一節及第四章第二十五節、又見創世紀第八章第二十一節。
    17今如一面求成義於基督聖道之中、同時仍以律法下之罪人自居、是不啻以基督為罪階也。有是理乎?
    18倘使吾所破壞者、吾又從而建設之、是吾自承為犯法之人矣。
    19夫吾既因法而脫於法、則宜專為天主而生矣。
    20蓋吾已與基督同釘於十字架、而今茲生存者、不復為我、實基督假吾而生。吾今雖尚生於形體之中、亦惟憑信德而生。蓋吾固篤信愛我而為我捐軀之天主聖子也。
    21吾寧能辜負天主之恩寵哉?苟尚緣律法而求義、則基督之死、為徒然矣。』

    WU Ching-hsiung, Wenli New Testament & Psalms in Public Domain. First published in 1949 (Psalms in 1946).
    Digital files © United Bible Societies, 2019.

    吳經熊文理《新經全集》、《聖詠譯義初稿》屬共有領域。原著1949年出版(《聖詠譯義初稿》1946年出版)。
    電子版 © 聯合聖經公會,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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