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婢的条例
(申15.12–18)
1“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
2“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离去。
3他若单身来就可以单身去;他若是有妻子的,他的妻子可以同他离去。
4若他主人给他娶了妻,妻子为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离去。
5倘若奴仆声明:‘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离去。’
6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21.6“审判官”或译“上帝”;22节同。前,再带他到门或门框那里,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要永远服事主人。
7“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的奴仆那样离去。
8主人若选定她归自己,后来看不顺眼,就要允许她赎身;主人既然对她失信,就没有权柄把她卖给外邦人。
9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就当照女儿的规矩对待她。
10若另娶一个,她的饮食、衣服和房事不可减少。
11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白白离去,不必付赎金。”
惩罚暴行的条例
12“打人致死的,必被处死。
13他若不是出于预谋21.13“出于预谋”:原文直译“埋伏”。,而是上帝交在他手中,我就设立一个地方,让他可以逃到那里。
14人若蓄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把他捉去处死。
15“打父母的,必被处死。
16“诱拐人口的,无论是把人卖了,或是扣留在他手中,必被处死。
17“咒骂父母的,必被处死。
22“人若彼此打斗,伤害有孕的妇人,以致胎儿掉了出来,随后却无别的伤害,那伤害她的人,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提出的,照审判官所裁定的赔偿。
23若有别的伤害,就要以命抵命,
24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25以灼伤还灼伤,以损伤还损伤,以鞭打还鞭打。
物主的责任
Copyright ©️ 1995 Hong Kong Bible Society. Used by permi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