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馬太福音五38~42
「你們聽過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但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另一邊也轉過去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裏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強迫你走一里路,你就跟他走二里。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
第五個對比和第六個對比都是關乎我們對待敵人的態度。第五個對比談的是如何迴應敵人的無理要求。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出廿一24~25)是律法的明確要求,並且多次重申(利廿四19~20;申十九21)。
許多學者都指出,舊約訂定這個要求,主要目的是要限制報復的程度。人家弄瞎了我的眼睛,我最多要求他以一眼作為懲罰或報償,不可奪取他的性命甚或殺掉他全家。無論是私仇抑或社會法律,都得量刑限刑,不能懲罰過度。這也是猶太律法師的一般理解,他們藉以訂定各種犯罪的刑責、財務損失的賠償的規定。作為一個讓羣體賴以有效維持的公共倫理法則,這樣的規定是饒富意義的,也是法治社會的標誌。
耶穌的倫理教導大幅度超越法律的要求。祂吩咐我們從限制報復進到放棄報復,從被動承受傷害到主動接受傷害。「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這正是主動接受傷害的表現。
「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裏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馬太的記述與路加的相同記述略有分歧。路加說的是給強盜奪取財物,這裏則說有人以司法程序強奪財物。無論何種情況,耶穌要求我們將財物拱手相讓。
「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這是給人強迫提供免費勞動力的意思。有人強迫我們做挑夫走一里路,我們便主動替他多走一里。
明顯地,耶穌說的上述三種情況,都不是一般意義的遭遇惡人的欺凌,而是在當時期不公平的階級社會裏,無助的小老百姓遭遇強權貴族的壓迫剝削。「不要與惡人作對。」「惡人」是當時期合法的行惡者。他們可以隨意打人、侮辱人;他們可以隨意興訟掠奪小民的財產,司法制度都是偏幫他們的;他們可以強徵徭役,迫使人為他們提供免費勞工。這不是罕見的、不幸地偶然遇上的不公義事件,而是小老百姓的生活裏天天發生的事情,司空見慣,無可逃遁。
面對這些不公義的生活現實,耶穌教導門徒將被迫害轉化為德行,將被迫接受轉化為主動承接。惟有獲得主動性,纔有倫理可言。沒有自由意志,無從選擇的,算不得倫理抉擇,也產生不出德行來。
至於耶穌是否倡導不抵抗主義,是否要求門徒對一切的社會不公義逆來順受?這是一個需要長篇幅處理的基督教倫理學及政治學的課題,靈修材料是無法處理的。這裏只說:化被動為主動,視生活裏的苦難為道德生命的鍛鍊,是小老百姓在生活裏最可能的出路。
要是39至41節說的是弱勢羣體的倫理處境,42節說的則是擁有資源的人的慈惠精神:「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我們向求助者提供幫助,儘量與人分享自己所有的。
42節跟前面三節所說的是不一樣的情境。39至41節說的是壓迫和剝削,耶穌稱施迫害者為「惡人」,但祂不會稱求助者或行乞者為惡人,所以這是兩種不同的處境。不過,相同的是,我們都面對放棄我們擁有的東西的要求,無論這個要求是來自在上者抑或在下者。
反省應用:在講求保衛自身人權的時代,捨棄是否對我們太難?我們既執着公平公義,對向人施恩典的要求是否無法接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