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 論起誓
梁家麟

經文:馬太福音五33~37

「你們又聽過有對古人說:『不可背誓,所起的誓總要向主謹守。』但是我告訴你們:甚麼誓都不可起。不可指着天起誓,因為天是神的寶座。不可指着地起誓,因為地是他的腳凳;也不可指着耶路撒冷起誓,因為耶路撒冷是大君王的京城。又不可指着你的頭起誓,因為你不能使一根頭髮變黑變白。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

第四個對比是有關起誓。

值得留意的是,五33所提到的禁令:「不可背誓,所起的誓,總要向主謹守。」在整本律法書是找不到的。不過,利十九12倒是提到:「不可指着我的名起假誓,褻瀆你上帝的名。我是耶和華。」先知撒迦利亞也說:「誰都不可心裏謀害鄰舍,也不可喜愛起假誓;因為這些事都為我所恨惡。這是耶和華說的。」兩處可以扯上關係的舊約經文都是關乎「起假誓」的,這明顯是對應十誡中的第八誡:「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所以,我們相信耶穌在這裏談論的是跟第八誡相關的教導。這樣的順序也是最自然的,前面不是已談了第六和第七誡嗎?這裏便輪到第八誡了。

第八誡是關乎「作假見證」的。由於這是十誡的嚴格規定,所以舊約聖經有多處重述這個禁令,譬如在箴言便有多次。不過,耶穌引述「不可背誓」的規定,倒比「不可作假見證」要推進一步,便是不僅在起誓或作見證的當下不能說謊,更是在起誓後要努力保證所說的會得到落實,否則日後的行為會使之前的誓言變成謊言。當下不能說謊陷害人,那是不在話下的;當時說誠實的誓言,日後沒有將諾言兌現,便亦等於犯了第八誡「作假見證」了。我們相信,將第八誡作如此引伸教導的是當時的猶太文士。

第八誡的原文「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其實是不容易觸犯的誡命,因為我們不常有在訴訟中作見證的機會,更不多需要我們故意作假見證來掠奪別人的利益。猶太文士的引伸應用「不可背誓」,影響的範圍便廣闊多了,我們在日常生活裏總是要做許多或大或小的承諾,譬如做生意便要與人簽訂合同,交貨與付款都有規定的日期與數額。又或者我們承諾為人提供某種數量和質量的服務,這些都算是不同形式的「誓言」。「不可背誓」便是要求我們誠實、守信用、承擔責任。我們相信,這是對第八誡一個合理的擴充應用。

以上帝的名起誓,設若沒有兌現,在猶太人的角度看,也是違反了十誡中的第三誡:「不可妄稱耶和華上帝的名」。

耶穌沒有反對猶太人所做的這個引伸應用,祂倒是嫌這樣的擴充解說不夠徹底,才作出更進一步的擴充。既然「不可作假見證」的立法原意是要求人誠實,不說謊,不欺詐;那誠實的人實話實說,怎麼還需要起誓呢?難道只有做了某個形式的起誓,才需要遵守這個誓言嗎?沒有以起誓形式說的話,便不需要當爲真,便不需要認真對待嗎?

耶穌以一個嘲諷的口吻指出:我們所起的誓真的有這麼大的作用,可以區分出有沒有責任要說真話或毋須說真話,區分出所說的話是真話或謊話嗎?我們的起誓根本是毫無依憑的。我們不可指着天或地或聖地聖物(耶路撒冷)起誓,因為天與地或聖地都是屬上帝而非我們的;我們大喊「蒼天可鑑」、「若不兌現,便遭天打五雷轟」,這便能指揮上帝來為我們的誓言背書嗎?上帝曾答應過替我們背書嗎?即或我們指着自己的頭起誓,咬牙切齒說:「我不兌現承諾,便不得好死,甚或七孔流血而死。」我們真的能控制自己的命運,上帝得按我們的誓言來懲罰我們嗎?對,說謊者得受懲罰,但如何懲罰,何時懲罰,決定權不在我們手中。「因為你不能使一根頭髮變黑變白了。」

認識人的有限與無能,便讓人自卑和謙卑下來。不要說複雜多餘的話,不要起誓。這不是說我們若不起誓,便不需要遵守承諾,為所曾說的話負責任了。恰好相反,我們做誠實的人,簡單直接,是便說是,不是便說不是,每句話都講述事實和真相,不作花言巧語,不說模棱兩可的話好為自己將來的圓謊留迴旋空間。我們無法保證自己所說的每句話都是客觀的真相,卻得要求自己在每時每刻都只說當下所能認知的事實,心口如一。

花言巧語、砌詞掩飾真相的人,都是屬於惡者。耶穌說:魔鬼是說謊的,又是說謊之人的父(約八44)。

原則性地禁止門徒起誓,雅五12說得更為詳盡。不過雅各沒有明說這個禁令源自耶穌的教訓,更沒說跟登山寶訓這裏的教導相關。

反省應用:耶穌要求我們做簡單的人,說簡單的話,讓自己真實、真誠。你對這個要求的即時反應是甚麼?你是實話實說的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