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 愛仇敵
梁家麟

經文:馬太福音五43~48

「你們聽過有話說:『要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但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迫害你們的禱告。這樣,你們就可以作天父的兒女了。因為他叫太陽照好人,也照壞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你們若只愛那愛你們的人,有甚麼賞賜呢?就是稅吏不也是這樣做嗎?你們若只請你弟兄的安,有甚麼比別人強呢?就是外邦人不也是這樣做嗎?所以,你們要完全,如同你們的天父是完全的。」

這是第六個類比,耶穌談到如何理解愛鄰舍。第五個類比是較負面地談如何面對仇敵的迫害,第六個則是正面談如何愛人。

「當愛你的鄰舍」引自利十九18,但耶穌沒有把原文都引述,所以缺了「如同自己」一語。「恨你的仇敵」則是律法沒有提到的;我們相信,這是文士和法利賽人對「愛鄰舍」的一個引申性詮釋。

事實上,只要我們對「鄰舍」一詞做任何應用範圍的限定,無論是地域上、文化上抑或感情上,那「愛」便是有特定對象的。我愛某某,某某以外的便毋須愛了;它們與我無關,我可以冷漠對待之,甚至可以仇恨之,反正怎樣做也不影響「愛鄰舍」的律法要求。我愛鄰舍,就是指我的家人、親戚;擴大一些,便包括我的社區、族羣、城市,甚至國家。無論如何拉闊,這些鄰舍都要加上「我的」兩字。如此一來,便也分出「我羣」(we-group)和「他羣」(they-group)。我愛自己人,我只愛自己人。至於鄰舍以外的羣體,非我族類,其心必異,他們或跟我毫不相干,或成了我排斥或打壓的對象。

要是前面39至41節所說的是一個不平等的階級社會的壓迫情況,那這裏說的「仇敵」便不一定是有個人恩怨的仇人,而可以是有利益衝突、積累了定見、偏見的「他羣」。我跟B國人從未發生任何衝突,但我既然是A國人,便自然地不喜歡 / 歧視 / 仇恨B國人了。

理論上,「愛」的反面不一定是「恨」,「不愛」可以是漠不關心、無動於衷,就像耶穌說的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裏的祭司和利未人一樣(路十31~32),他們都沒有「恨」那個受傷在路旁的人,只是沒有給予援手而已。不過,耶穌要求我們將愛的對象擴展到所有人,並要求我們將愛變成具體的愛的行動,則漠不關心在後果上便與恨差不了多少。無視對方的需要,任由對方落在困苦無助中、失救而死,我們在人間的法律上或許不需要負刑責,但在道德上甚至信仰上可不是無辜的。

我們總是抗拒在文化和生活上與我們相異的羣體,排斥異己的心理,可說是人之常情。耶穌說得好:「你們若只愛那愛你們的人,有甚麼賞賜呢?就是稅吏不也是這樣做嗎?你們若只請你弟兄的安,有甚麼比別人強呢?就是外邦人不也是這樣做嗎?」俗語說:「曹操也有知心友,關公也有對頭人」,物以類聚,臭味相投,我們愛那些愛我們、跟我們有關係的人,有甚麼可誇讚的呢?造福自己人,這是最道德敗壞的人都做的事、外邦人都做的事、全世界都做的事,還能算是德行嗎?

「但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迫害你們的禱告。這樣,你們就可以作天父的兒女了。因為祂叫太陽照好人,也照壞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耶穌以天父的作為做為典範,祂賜太陽和降雨給所有人,不論是好人抑或壞人,不論是聽祂命令的抑或悖逆祂旨意的人,都沒有差等對待。上帝的泛愛成了一個榜樣,我們也必須愛上帝所愛的所有人。

愛仇敵的要求,驟眼看好像有些過分,違反了人情常理。不過耶穌的意思其實很簡單,便是我們的愛不應該是迴應性的。我們愛人,不因對方本來便是我們所愛的,也不因對方可愛,或對方曾為我做過甚麼事、給我甚麼好處。愛是我們的召命,也是基督徒的抉擇。(是的,由於這不是迴應性,不是條件性,所以我們是選擇愛。)就像天父的本性是愛,不是因人可愛才愛他們,愛人也是天父的自由定意。

前面八福提到,使人和睦的人才配作天父的兒女(五8),愛包括仇敵在內的所有人,纔是和平之子,才得稱為天父的兒女。

反省應用:你認為愛仇敵是一個能實踐的要求嗎?在當下,你能認定一個必須學習愛的對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