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 第24章
休妻和再婚的条例
1“如果有人娶妻,成为她的丈夫以后,若发现她有不体面的事而不喜欢她,给她写了休书,交在她手里,打发她离开夫家;
2她离开夫家以后,去嫁给另一个人,
3而后夫又恨她,给她写了休书,交在她手里,打发她离开他的家;又或者娶她为妻的后夫死了;
4那么,打发她离开的前夫不可在她被玷污以后再娶她为妻,因为这在耶和华面前是可憎之事;你不可使耶和华你 神赐给你作为产业的地陷于罪恶。
其他条例
5“如果有人新近娶了妻子,他就不可参军出征或承担任何军务;为了自己的家,他一年不用参军,让他给所娶的妻子带来欢乐。
6“不可拿人的磨或上磨石作抵押,因为拿作抵押的是人命。
7“如果发现有人拐带了自己一个以色列人弟兄,把他当作奴隶,或是把他卖了,那拐带人的就要处死;这样,你就可以把这恶从你中间除掉了。
10“如果你借东西给别人,无论借甚么,都不可进入他的家拿抵押品。
11你要站在外面,等借你东西的人把抵押品拿出来到外面给你。
12他若是穷人,你不可留他的抵押品过夜。
13日落的时候,你一定要把抵押品还给他,让他可以穿著衣服睡觉,他就会祝福你。在耶和华你的 神面前,这就是你的义了。
16“父亲不可因儿子的罪被处死,儿子也不可因父亲的罪被处死;各人要因自己的罪被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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