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司與利未人之職
1耶和華諭亞倫曰、人若干犯聖所、爾及子孫宗族、必負其罪、爾及子孫、為祭司而溺職、亦必負其罪、
2可攜爾兄弟、即屬汝祖利未支派者、偕汝而供役事、惟爾及子孫、宜在法幕前、
3彼為爾服役、且守會幕、惟不可近聖所之器皿及壇、免其與爾俱致死亡、
4彼偕爾而守會幕、供其役事、外人勿近乎爾、
5聖所及壇、爾當恪守、俾以色列族免遭震怒、
6我於以色列族中、已取爾兄弟利未人歸耶和華、今賜於汝、以供會幕役事、
7爾及子孫、宜守祭司之職、壇前㡘內、供其役事、我以祭司之職畀爾、外人近前、必致之死、○
祭司當得之物
8耶和華諭亞倫曰、所獻之舉祭、即以色列族區別為聖之物、我付爾守之、緣爾受膏、是物歸爾、爰及子孫、著為永例、
9凡奉我之素祭、贖罪祭、補過祭、其中不焚以火者、皆為至聖、必歸於爾、爰及子孫、
10既為至聖之物、於爾為聖、諸丁男可食之、
11以色列族所獻舉祭搖祭之禮物、咸為爾有、我賜於汝、爰及子女、家中凡為潔者、可得而食、著為永例、
12油與葡萄酒、及穀之嘉者、所獻於耶和華初稔之物、我以錫爾、
13其地初稔之物、所獻於耶和華者、俱歸諸爾、家中凡為潔者、可得而食、
14以色列族區別之物、皆必歸爾、
15凡初胎男子、首生牡畜、奉於耶和華者、皆必歸爾、惟首生之男必贖、首生不潔之畜亦必贖、
16其中所當贖者、誕已彌月贖之、其價依爾所估、五舍客勒、循聖所權衡、一舍客勒、即二十季拉、
17首生之牛、綿羊、山羊、俱為聖物、毋贖之、以其血灑於壇、焚其脂、以為馨香之火祭、奉於耶和華、
18厥肉歸爾、與搖腔右腿同、
19凡以色列族所獻聖物之中、奉於耶和華之舉祭、我錫於爾、及爾子女、著為永例、此於耶和華前、為爾及裔所立之鹽約、
20耶和華諭亞倫曰、爾於以色列人境內、不得有產有業、在以色列族中、我為爾之業、爾之產、○
十取其一予利未人
21我於以色列族之土產、什取其一、以錫利未人、為其供役會幕之值、
22自是以後、以色列族不可近會幕、免其負罪而死、
23利未人供役於會幕、如有干犯、必負其罪、著為永例、歷世弗替、於以色列族中、不得業產、
24以色列人什輸其一、獻於耶和華為舉祭者、我賜於利未人為業、故曰、彼不得業於以色列中也、○
25耶和華諭摩西曰、
26告利未人云、爾得以色列族所輸之什一、我所錫爾為業者、必於其中、復取什一、以為舉祭、獻於耶和華、
27爾之舉祭、視為爾曹禾場之穀、酒醡之汁、
28爾自以色列族所得之什一、當復取其什一、獻於耶和華、使獻耶和華之舉祭、歸祭司亞倫、
29所得禮物、必取其嘉者、區別為聖、獻於耶和華為舉祭、
30宜命利未人曰、既舉而獻其嘉者、必視為禾場酒醡之所出、
31爾與眷屬、隨在可食、蓋爾供役於會幕、得此為值、
32既舉而獻其嘉者、則不負罪、勿瀆以色列之聖物、免致死亡、
Chinese Union Wenli Bible in Public Domain. First published in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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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理和合譯本《新舊約全書》屬共有領域。原著191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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