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事不報干戾
1如人目擊其情、與知其事、被召為證、令其發誓、而不實告、於是取戾、
捫不潔物獲罪
躁妄發誓取咎
4如人不知、而造次發誓、或善或惡、則無論其所誓何若、迨及知之、必以為過、
均宜獻祭補過或獻羊
或獻禽
7如不能備羔、則必攜鳲鳩、或雛鴿二、獻於我前、一為贖罪、一為燔祭、
8攜至祭司前、先獻贖罪之祭、惟折其項、剖其體、而弗中判、
9灑血壇旁、瀝餘血於壇下、是為贖罪之祭。
10次獻燔祭、循其常例、祭司代為贖罪、可蒙赦宥。
或獻麵
11如鳲鳩雛鴿、俱無從備、則獻麵粉六升、以贖其罪、勿沃膏、勿加香、蓋贖罪之祭也。
12攜至祭司、容其取麵一撮、焚之於壇、燔而祭我、以為記錄、循燔祭之常例、此贖罪之祭也。
13此數者中、祭司取其一、為人贖罪、得蒙赦宥、祭物之餘、悉歸祭司、若禮物然。○
誤佔聖物亦宜獻祭補過
14
耶和華諭摩西曰、
15如人當獻我之物、偶有差失、致獲罪愆、則必獻我牡綿羊、純潔是務、循聖所權衡、依爾所估之價、以補其過。
16應獻之物、必盈其數、加五分之一、攜至祭司、容祭司取羊、代為贖罪、得蒙赦宥。
誤犯誡條亦宜獻祭補過
Wenli Delegates' Bible in Public Domain. First published in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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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理《委辦譯本》屬共有領域。原著1927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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