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佈律例
1『以下這些規矩、是你在眾民面前所要立的典章。
論待奴僕
2你若買希伯來人做奴僕,他要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就可以自由,免費地出去。
3他若單身來,就可以單身出去;他若是有妻子的夫君,他的妻子就可以同他出去。
4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又給他生兒養女,那麼妻子和孩子就要歸主人,他自己要單身地出去。
5倘若那奴僕明明地說:「我愛我主人、和我妻子兒女,我不要出去自由」,
6那麼他主人就要帶他到官長官長:與「上帝」一詞同字。那裏,又帶他到門前,或是門柱旁;他主人要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得永遠服事主人。
論待使女
7『人若賣女兒做使女,使女不能像男的奴僕那樣出去。
8主人所選定歸自己所選定歸自己:傳統作「所不選定」,今據六古卷及讀法,又參七十子他古米拉丁通俗譯之;參9節。的,若後來又不中意,那麼就要讓她贖身;要把她賣給外族之民、主人是沒有權柄的,因為他曾經以詭詐待她。
9主人若選定她歸自己的兒子,就須待她像女兒一樣。
10他若另娶一個,那原來女子的喫食、和遮身之物、跟好合之事、仍然不可減少。
11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免費地出去,不花銀子贖身。
論定死罪
15『擊打父親或母親的必須被處死。
16『拐帶人口的,無論是把他賣了,或是給人發現還在他手下,他總必須被處死。
17『咒罵父親或母親的必須被處死。
賠償法
22『人若爭鬪,擊傷懷孕的婦人,以至墜胎,卻沒有別的害處,那傷害她的總要受罰款,照婦人的丈夫所定的,在裁判官面前給錢。
23若是有別的害處,就要以命償命,
24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25以烙還烙,以創傷還創傷,以鞭打還鞭打。
關於牛觸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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