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婢的條例
(申15.12-18)
1「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
2「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離去。
3他若單身來就可以單身去;他若是有妻子的,他的妻子可以同他離去。
4若他主人給他娶了妻,妻子為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獨自離去。
5倘若奴僕聲明:『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離去。』
6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21.6 「審判官」或譯「上帝」;22節同。前,再帶他到門或門框那裏,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要永遠服事主人。
7「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的奴僕那樣離去。
8主人若選定她歸自己,後來看不順眼,就要允許她贖身;主人既然對她失信,就沒有權柄把她賣給外邦人。
9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就當照女兒的規矩對待她。
10若另娶一個,她的飲食、衣服和房事不可減少。
11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白白離去,不必付贖金。」
懲罰暴行的條例
12「打人致死的,必被處死。
13他若不是出於預謀21.13 「出於預謀」:原文直譯「埋伏」。,而是上帝交在他手中,我就設立一個地方,讓他可以逃到那裏。
14人若蓄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也當把他捉去處死。
15「打父母的,必被處死。
16「誘拐人口的,無論是把人賣了,或是扣留在他手中,必被處死。
17「咒罵父母的,必被處死。
22「人若彼此打鬥,傷害有孕的婦人,以致胎兒掉了出來,隨後卻無別的傷害,那傷害她的人,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提出的,照審判官所裁定的賠償。
23若有別的傷害,就要以命抵命,
24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25以灼傷還灼傷,以損傷還損傷,以鞭打還鞭打。
物主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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