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再婚的條例
1“人娶了妻子,得著她以後,如果發現她有醜事,以致不喜悅她,他就可以給她寫休書,交在她手裡,叫她離開夫家;
2她離開夫家以後,就可以去再嫁別人。
3如果後夫又恨她,也給她寫休書,交在她手裡,叫她離開他的家;或者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
4那麼,叫她離開的前夫,不可在她受了污辱以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在耶和華面前是可厭可惡的事;你不可使耶和華你的 神賜給你作產業的土地蒙受罪污。
其他條例
5“如果人娶了新婦,不可從軍出征,也不可派他擔任甚麼公務,他可以在家賦閒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子快樂。
6“不可拿人的磨,或是上磨石作抵押,因為這等於拿人的生命作抵押。
7“如果發現有人拐帶了以色列人的一個兄弟,把他當作奴隸看待,或是把他賣了,那拐帶人的就要處死;這樣,你就把那惡從你中間除掉。
10“如果你借東西給你的鄰舍,不論所借的是甚麼,總不可走進他的家裡去拿抵押。
11你要站在外面,等那向你借貸的人把抵押拿出來給你。
12他若是個窮人,你不可留他的抵押過夜。
13到了日落的時候,你要把抵押品還給他,好使他可以用自己的衣服蓋著睡覺,他就給你祝福,這在耶和華你的 神面前,就算是你的義了。
16“不可因兒子的罪處死父親,也不可因父親的罪處死兒子;各人要因自己的罪被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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