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的条例
1“如果有人娶妻后,发觉妻子行为不检,因而嫌弃她,他可以写休书给她,让她离开夫家。
2她离开后,可以自由再婚。
3如果她的后夫也嫌弃她,写休书给她,让她离开夫家,或者后夫死了,
4前夫不可再娶这已被玷污的女子,因为那是耶和华所憎恶的。你们不可把这种罪恶带到你们的上帝耶和华将要赐给你们的土地上。
体恤人情
5“不可叫新婚的人从军出征或办理公务。他可以留在家里一年,使新婚的妻子快乐。
6“不可拿别人的磨或磨的上盘作抵押品,因为这等于拿他们的生命作抵押。
7“如果有人绑架自己的同胞,奴役他或卖掉他,必须处死绑架者,除掉你们中间的罪恶。
10“如果你们借贷给同胞,不可走进他家里索取抵押物;
11要站在外面,等他把抵押物拿出来。
12如果他是穷人,用自己的外袍作抵押,你们不可把他的外袍留到第二天,
13要在当天日落之前还给他,好让他盖着外袍睡觉。他会因此祝福你们,你们的上帝耶和华也会将此视为你们的义行。
16“不可因孩子犯罪而处死父亲,也不可因父亲犯罪而处死孩子。各人要自负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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