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第24章
休妻和再婚的條例
1“如果有人娶妻,成為她的丈夫以後,若發現她有不體面的事而不喜歡她,給她寫了休書,交在她手裡,打發她離開夫家;
2她離開夫家以後,去嫁給另一個人,
3而後夫又恨她,給她寫了休書,交在她手裡,打發她離開他的家;又或者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
4那麼,打發她離開的前夫不可在她被玷污以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在耶和華面前是可憎之事;你不可使耶和華你 神賜給你作為產業的地陷於罪惡。
其他條例
5“如果有人新近娶了妻子,他就不可參軍出征或承擔任何軍務;為了自己的家,他一年不用參軍,讓他給所娶的妻子帶來歡樂。
6“不可拿人的磨或上磨石作抵押,因為拿作抵押的是人命。
7“如果發現有人拐帶了自己一個以色列人弟兄,把他當作奴隸,或是把他賣了,那拐帶人的就要處死;這樣,你就可以把這惡從你中間除掉了。
10“如果你借東西給別人,無論借甚麼,都不可進入他的家拿抵押品。
11你要站在外面,等借你東西的人把抵押品拿出來到外面給你。
12他若是窮人,你不可留他的抵押品過夜。
13日落的時候,你一定要把抵押品還給他,讓他可以穿著衣服睡覺,他就會祝福你。在耶和華你的 神面前,這就是你的義了。
16“父親不可因兒子的罪被處死,兒子也不可因父親的罪被處死;各人要因自己的罪被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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