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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寡婦
1對長者毋嚴加斥責、但婉勸之、如諫父焉。勸青年人如勸兄弟、
2勸年長婦人如勸母勸青年女子如勸姊妹、思無邪。
3對於真能守節之寡婦、當敬之重之。
4凡為寡婦之子孫者、在家中尤應踐履孝道、用報親恩;此事最得天主歡心。
5寡婦守節、而一無倚靠者、必能一心仰望天主、恆常祈禱、不舍晝夜。
6若夫淫蕩之寡婦、則雖生猶死矣
7務將此道教之、耳提面命、庶幾無過。
8若有不顧戚族、不養家人、斯乃背信、其行視不信者猶有愧色。
9寡婦年逾六十、而未再醮者、乃可予以入冊。
10其人必須有賢德之稱曾教養兒女善待賓客、且為聖徒洗足、平生濟人之難、周人之急、孳孳為善、惟日不足者、方得稱是。
11至於青年寡婦、勿予入冊;誠恐春心一動、則背棄基督、而再醮矣;
12既廢初誓、能免罪乎。
13且此輩飽食終日、無所事事、則必穿門踏戶、遨遊鄰里;不窮無所事事而已、抑且掉其長舌、妄騰口說、則無事而滋事矣。
14故吾寧願青年寡婦再適、生子宜家、庶幾不予敵人以口實;
15當知如今已有數輩、流入魔道矣。
16若信婦家中、有守寡之戚屬、務須自為撫䘏、免貽教會之累、俾有餘力以濟窮苦無告之寡婦。
17凡善理教務之長老、5:17 「長老」見宗徒大事錄第二十章第二十八節、及致提多書第一章第五節與第七節。當倍加優待、尤以從事於傳道及教訓者為然。
18經云:『碾穀之牛、毋籠其口。』又云:『勞作之人、應得其酬。』5:18 申命紀第二十五章第四節、及馬竇福音第十章第十節。
19如有人控告長老、非有二人或三人作證、則勿之聽也。5:19 申命紀第十九章第十五節、及馬竇福音第十八章第十六節。
20有怙惡者當眾責之以懲其他。
21我在天主與基督耶穌、以及蒙簡天神明鑒之下剴切誡汝、蠲除成見、遵守此訓、處事無偏。
22覆手之禮、不可輕率行之、庶免同承其咎。務須守身如玉、涅而不緇。
23毋庸再飲清水、可飲酒少許、以健脾胃當有補於汝多病之身也。
24再者、人之犯罪、固有顯而易見、一望而知其為應受審判也。然亦有須經攷察始能昭然若揭者。
25人之為善亦有顯隱之分;顯者固人皆見之、而隱者亦不能久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