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以人許願
1主諭摩西曰、
2爾告以色列人云、人若以人許願、則當估其價以歸主、
3自二十歲至六十歲者、循聖所之權衡、男估其價為五十舍客勒、
4女估其價為三十舍客勒、
5自五歲至二十歲者、男估其價為二十舍客勒、女則十舍客勒、
6自一月至五歲者、男估其價為五舍客勒、女估其價為三舍客勒、
7自六十歲以上者、男估其價為十五舍客勒、女則十舍客勒、
8倘許願者貧乏、不能如所估之價以償、則以所許之人、攜至祭司前估之、祭司視許願者之力而估其價、
以牲許願
9若所許者、為可獻於主之牲畜、則凡許於主者、悉以為聖、
10不可更之、毋以美易惡、毋以惡易美、若以牲易牲、則所許者與所易者俱為聖、
11若所許者為不潔之畜、不可獻於主為祭者、則牽畜至祭司前、
12祭司視畜之美惡而估其價、即依祭司所估者為定、
13如欲贖之、當於所估之價外、加五分之一、
以宅許願
以地許願
16若祖遺之田畝、區別為聖獻於主、則當視可播種之多寡而估其價、可播大麥種一賀梅珥、約一石估價五十舍客勒、
17人如在禧年別田為聖、則以所估之價為定、
18如在禧年後別田為聖、則祭司減自禧年已過之年數、復推算至禧年、尚有年幾何、依年數核銀、或作祭司視至禧年尚餘年幾何即依年數核銀而按已過之年數以減所估之田價
19如別田為聖者、欲贖其田、當在估價外加五分之一、田仍歸己、
20如不贖田、或祭司轉鬻於他人、則不可復贖、
21禧年既屆、其田出自購者之手時、則歸於主為聖田、與永獻之田無異、即歸於祭司為業、
22如所別為聖獻主之田、不係祖遺之業、乃購於人者、
23則祭司為之核計至禧年田價值銀若干、是日即將所估之價銀獻於主、區別為聖、
24禧年既屆、田仍歸於鬻者、即業之原主、
25凡爾所估之價、必循聖所之權衡、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
26惟畜之首生者、無論牛羊、本歸於主、無庸再別為聖、
27若為不潔之畜、則依所估之價贖之、又加五分之一、如不贖、則視所估之價以鬻之、
永獻於主者不得鬻亦不得贖
28惟人所永獻於主者、無論人畜田業、悉不得鬻、亦不得贖、凡永獻者、乃至聖歸於主、
29凡人所永獻者、毋贖當宰、
30凡土產、無論田產之穀、樹結之果、必輸十分之一、歸於主為聖、
31如人欲贖所應輸之什一、當於什一之外、加五分之一、
牛羊什一歸主不可更易
Samuel I.J. Schereschewsky, Easy Wenli Bible in Public Domain. First published in 1902.
Digital files © United Bible Societies, 2019.
施約瑟淺文理《新舊約聖經》屬共有領域。原著1902年出版。
電子版 © 聯合聖經公會,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