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待奴僕的條例
(申15‧12-18)
1「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
2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3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
4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獨自出去。
5倘或奴僕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
6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或譯:神;下同)那裏,又要帶他到門前,靠近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
7「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
8主人選定她歸自己,若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
9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就當待她如同女兒。
10若另娶一個,那女子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
11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地出去。」
懲罰暴行的條例
15「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16「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17「咒罵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22「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
23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
24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25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物主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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