僕婢的條例
(申15:12~18)
1“你要在眾民面前訂立的典章是這樣的。
2如果你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要服事你六年;到第七年他可以自由出去,不必補償甚麼。
3他若是單身來,就可以單身出去;他若是有婦之夫,他的妻子就可以和他同去。
4他的主人若是給他妻子,妻子又給他生了兒女,那麼妻子和兒女都要歸給主人,他自己要單獨出去。
5如果那奴僕明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
6他的主人就要把他帶到審判官(“審判官”原文作“ 神”)那裡,又要把他帶到門前,或是門柱旁;他的主人要用錐子刺穿他的耳朵,他就要永遠服事他的主人。
7如果有人把女兒賣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
8如果主人選定她歸自己,以後又不喜歡她,就要准她贖身;主人沒有權力可以把她賣給外族人,因為主人曾經欺騙了她。
9如果主人選定她歸自己的兒子,就必須照著待女兒的規矩待她。
10如果他另娶一個妻子,那麼,對她的飲食、衣著和性的需要,仍然不可減少。
11如果他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自由出去,不必補償甚麼。
懲罰殺人者或傷人者的條例
12“打人以致把人打死的,必要把那人處死。
13人若不是蓄意殺人,而是 神交在他手中的,我就給你設立一個地方,他可以逃到那裡去。
14若有人任意待他的鄰舍,用詭計把他殺了,你要把他從我的祭壇那裡拿去處死。
15“打父母的,必要把那人處死。
22“如果人彼此爭鬥,擊傷了懷孕的婦人,以致流產,但沒有別的損害,那傷害她的必須按照婦人的丈夫要求的,和照著審判官斷定的,繳納罰款。
23如果有別的損害,你就要以命償命,
24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25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牲畜傷人的賠償條例
28“如果牛觸了男人或女人,以致死亡,那牛必須用石頭打死,只是不可吃牛的肉;牛的主人卻不必受刑罰。
29如果那牛以前常常觸人,牛主也曾經受過警告,他仍然不把牛拴好,以致觸死了男人或是女人,就要用石頭把那牛打死,牛主也必要處死。
30如果給他提出贖金,他就必須照著提出的數量全數繳付贖命金。
31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觸了人的女兒,都必須照著這定例辦理。
32如果牛觸了人的奴僕,或是婢女,必須把三百四十克銀子給他的主人,那牛也必須用石頭打死。
傷害牲畜的賠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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