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 領袖的地業
高銘謙

經文:以西結書四十六16-18

16主耶和華如此說:「王若將禮物賜給他的任何一個兒子,這就成為兒子的產業,可留給子孫,是他們所承受的地業。17倘若王將他產業的一份賜給他的一個臣僕,這就成為他臣僕的產業,直到自由之年,然後地要歸還王;王的產業終究要歸自己的兒子。18王不可奪取百姓的產業,以致趕逐他們離開自己的地業;他應該從自己的地業中將產業賜給子孫,免得我的子民離開自己的地業,四散各處。」

以西結書四十六章16-18節說明「領袖」(našî**’)的地業,主要分為兩部分。首先,「領袖」(našî**’)若果把自己的地業分給自己的兒子,或是賜給臣僕,那麼這地業便要在自由之年再次歸回給「領袖」(našî**’),這是根據利未記二十五章8-13節提到的,亦即是說,若果以色列民因財務問題而抵押自己的產業(十二支派在迦南地中各人所分配的地業)時,他們便能在每五十年一次的禧年(自由之年)不需要償還金錢而自動取回自己本身的地業,所以這禧年是自由之年,因為這些因債務問題而被困的人可以得到自由與釋放。

基於禧年作為自由之年的原則,「領袖」(našî**’)不可永久地奪取某人的地業,這是因為利未記有一個神學原因:「地不可以賣斷,因為地是我的(神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利二十五23)這神學原因說明迦南地的土地本身不是被任何人擁有,因為土地的擁有權是在於神,神按照自己的主權,把迦南地分配給十二支派中的各人,成為各人祖先的地業,若果任何人買斷了另一個人的土地,就等於挑戰耶和華作為迦南地地主的地位,亦即是挑戰神的主權。在這個神學背景之下,若果「領袖」(našî**’)把某人的地業奪取而永久地據爲己有,這便等於直接挑戰神作為土地的主的地位,不尊重神分配給人地業的主權。反之,各人的地業只能歸給自己的子孫,以致十二支派的各人不會離開神所賜給自己的地業。

思想:

「領袖」(našî**’)有權力,而這權力是一種被賦予的權力,若果「領袖」(našî**’)運用這權力來奪取他人的地業,便等於挑戰神的主權。反之,若果「領袖」(našî**’)能好好運用這權力,忠於律法的價值,便能成為很多人的祝福。權力的真義,不是一種欺壓性的權力(authority against),而是一種服事性的權力(authority f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