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 不能不說的見證(許萬常)

做見證的人要親眼目睹,不僅是聽到,而是看到,這不是第二手的傳聞,而是第一手的資料。

能不說嗎?

初代信徒傳福音是做復活的見證,所見證的是內容是:就是我們所聽見、所看見、親眼看過、親手摸過的(《約一》1:1)。當時,為主作見證的人幾乎都曾見過肉身復活的主,所說的也都是目擊者的經歷。

主耶穌的復活是客觀的歷史事實,千真萬確在歷史中發生過的事。門徒的聽見和看見是他們主觀的經驗,主客兩者合在一起,就成了強而有力的見證。

見證的本質從來都是如此:我們所看見、所聽見的,不能不說(《徒》4:20)。能不說嗎?人一旦見到了,“見到”就成為一種責任,就沒有不說出來的藉口;“見到”也是一個殊榮與託付,見到的好事不能成為專利據爲己有,要有福同享公諸大眾。

因此,保羅說道:“我傳福音原沒有可誇的,因為我是不得已的;若不傳福音,我便有禍了”(《林前》9:16)。

為什麼有禍?不傳是一種自我背叛、自我定罪的表現,有禍並非懼怕上帝的懲罰,而是遭受自己良知的責備,導致不負責任帶來的恐慌。

人做見證是向主盡責,作為一個“又良善、又忠心”的僕人,也是為要在上帝面前保持一顆清潔的良心,誠如老約翰所說:“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就可以向上帝坦然無懼了”(《約一》3:21)。

沒有藉口

或許你有這樣的藉口:“主耶穌的復活是發生在二千多年前的事情,我只有耳聞,並沒有親眼見過,我並不是主復活的目擊者,當然就無法為主做見證”。這似乎言之成理,無話可駁。

嚴格來說,保羅見到復活的耶穌並不是“親眼目睹”的事,他是見到大光聽到聲音,他一看眼睛立刻就瞎了,似乎沒有見到主耶穌的影像,其中的關鍵是他聽見了主的聲音,並且日後所發生的每一件事情,點點滴滴都是復活的主在向他顯現。

因此,復活的主顯現並非僅僅止於一刻之間,而是一生之久。時時刻刻,主都在為他自己做印證,證明他復活的真實,人一旦有了復活的經歷,就會一生一世活在主面前,我們活着,就是天天都在經歷主耶穌。

我們所見的復活,也是主的光在人的心中顯現。主就是光:“在你的光中,我們必得見光”(《詩》36:9),這是我們經歷復活的客觀。

我們一旦見到復活的主之後,一生一世都在親眼見到,每時每刻都在親身體驗。我們的天路之旅是天天聽見主、看見主,“親眼看過、親手摸過”,如此貼近內心深處的親密,這種美事,不說出來是不可思議的事。

道理其實很簡單:人不為主做見證的主因,是沒有被複活的主光照,本身也沒有死裏復活的得救經歷——不是目擊者就無法成為見證人,這是鐵打的事實。也許我們可以這樣說:不作見證、不傳福音的“有禍”,是表示我並沒有見過、也沒有親身經歷主的復活。

簡而言之,我需要思想,自己是否已重生得救。

“人若無有,自己還以為有,就是自欺了”(《加》6:3)。這或可作為我們每一個人在主前的自我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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