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出》21:24)
有人從聖經找到了“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經文,便宣稱基督教在宣揚報復。然而,這種認識與聖經的教導相差甚遠。那麼,這節經文的真正含義是什麼?藉著這節經文,神真正想要教導我們什麼呢?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出現於《出埃及記》第21章關於傷人的條例中。首先,我們需要從社會公義,而非私人恩怨的角度去理解這規條——當神的百姓在實際社會生活中發生衝突時,這規條指出作為社會的司法體系當如何去處理。在這樣的語境下,我們就能避免將其誤解為處理私人恩怨的條例,或是神對報復的許可。
其次,此規條體現了司法公正與刑罰適度的原則。同時期的外邦社會在處理類似的事件時,通常會允許社會地位高的人使用錢或權勢,而很難做到司法公正。但這條例卻堅持肇事者必須接受相應的處罰,不能通過賄賂獲得豁免。
需要指出的是,這條例在現實中並不是完全照字面去執行,比如傷人眼睛者,必須接受被腕眼的處罰。在現實情境下,如一個人如果傷了其奴隸的眼睛,他就必須釋放奴隸、給他自由(參《出》21:26)。因此,這條例的原則是希望加害者(不論是主動還是無意加害)能感受到被加害者同樣的痛苦,從而達到懲前毖後的效果。
不僅如此,這條例還倡導刑罰適度。試問:如果別人傷了你一隻眼睛,你有機會報復,你會克制地只傷害對方一隻眼睛嗎?不會的,你可能想要對方的命。但神教導祂的百姓要刑罰適度。
總之,從條例反映出的公正與適度的原則,彰顯了神的公正、公義的屬性。
最後,這條例也被耶穌在登山寶訓中引用。“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太》5:38-39)在這裡,耶穌不僅糾正了人們對這條例的誤解,重申了律法的精神,更是藉此闡明了天國的原則。祂要求門徒們不僅不以報復回應人所加的傷害,反要活出犧牲的精神,即樂意犧牲自己的金錢、時間和精力,為福音作見證。
主耶穌是最好的榜樣。祂雖是神的兒子,雖有神的形像,卻為了我們的緣故,道成肉身,來到世上;在面對羞辱、誣告、殺害時,祂口中沒有惡言,也不為自己辯護,甘心為我們死在十字架上。
主耶穌走過的路,跟隨祂的門徒也要走。因為,我們所信的基督信仰,不僅不主張報復,反而主張以善勝惡,活出犧牲、活出愛的信仰。
禱告:親愛的主耶穌,謝謝你親自教導我們這律法的精義,求你賜下智慧與勇氣,讓我們在當下這個滿有張力的世界中,跟隨你,願意作出犧牲,凡事不求自己的益處,只求你的榮耀彰顯,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