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責之限
弟宜為兄立嗣
5兄弟同居、其一無子而死、死者之妻、不可他適、夫弟當娶為妻、以盡厥分、
6首生之子、必為兄嗣、使於以色列中、不絕其名、
7如弟不欲娶之、則婦當至邑門、見長老曰、我夫之弟、不欲其兄留名於以色列中、不盡為弟之分、
8邑之長老必召而問之、如執意言不欲娶之、
9則婦於長老前、就而解其履、唾其面曰、不欲為兄立家者、必如是待之、
10後在以色列中、必稱之曰解履之家、○
11二人相鬥、其一之妻、前欲援其夫、脫於擊者之手、而執其下體、
12則必斷其手、勿惜之、○
13囊中勿有異權、一大一小、
14家中勿有異量、一大一小、
15惟權與量、俱必準確公平、致可延年、於爾上帝耶和華所錫之地、
16凡行此非義者、乃爾上帝耶和華所惡也、○
宜滅亞瑪力族
Chinese Union Wenli Bible in Public Domain. First published in 1919.
Digital files © United Bible Societies, 2019.
文理和合譯本《新舊約全書》屬共有領域。原著191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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