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姻的條例
1「如果有人娶妻後,發覺妻子行為不檢,因而嫌棄她,他可以寫休書給她,讓她離開夫家。
2她離開後,可以自由再婚。
3如果她的後夫也嫌棄她,寫休書給她,讓她離開夫家,或者後夫死了,
4前夫不可再娶這已被玷污的女子,因為那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你們不可把這種罪惡帶到你們的上帝耶和華將要賜給你們的土地上。
體恤人情
5「不可叫新婚的人從軍出征或辦理公務。他可以留在家裡一年,使新婚的妻子快樂。
6「不可拿別人的磨或磨的上盤作抵押品,因為這等於拿他們的生命作抵押。
7「如果有人綁架自己的同胞,奴役他或賣掉他,必須處死綁架者,除掉你們中間的罪惡。
10「如果你們借貸給同胞,不可走進他家裡索取抵押物;
11要站在外面,等他把抵押物拿出來。
12如果他是窮人,用自己的外袍作抵押,你們不可把他的外袍留到第二天,
13要在當天日落之前還給他,好讓他蓋著外袍睡覺。他會因此祝福你們,你們的上帝耶和華也會將此視為你們的義行。
16「不可因孩子犯罪而處死父親,也不可因父親犯罪而處死孩子。各人要自負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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