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馬書 4:2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哥林多前書 1:31
    為要像經上所記的:「誇耀的當在主裡誇耀。」
  • 哥林多後書 11:30
    如果必須誇耀,我就誇耀自己的那些軟弱。
  • 腓立比書 3:9
    並且要被認定在他裡面——不是擁有那本於律法的自己的義,而是擁有那藉著信基督而來的義,就是來自神、基於信的義;
  • 約書亞記 24:2
  • 耶利米書 9:23-24
  • 創世記 12:12-13
    埃及人看見你的時候,就會說『這是他的妻子』,然後殺了我,卻讓你存活。請你說你是我的妹妹,好讓我因你的緣故受到善待,我的性命也因你的緣故得以存活。」
  • 創世記 20:9-13
    亞比米勒又召來亞伯拉罕,對他說:「你對我們做了什麼呢?我是怎麼對你犯罪的,以致你把這樣的大罪帶給了我和我的國?你對我做了不應該做的事。」亞比米勒又對亞伯拉罕說:「你在想什麼,竟然做出這事?」亞伯拉罕回答:「因為我想這地方一定沒有敬畏神的人,他們會因我妻子的緣故殺了我。況且她確實是我的妹妹,與我同父異母,後來作了我的妻子。神使我離開父家漂流在外時,我對她說:不管我們來到什麼地方,你提到我就要說『他是我的哥哥』;這就是你對待我的恩慈了。」
  • 創世記 12:18
    於是法老召來亞伯蘭,說:「你對我做的這是什麼呢?你為什麼不告訴我,她是你的妻子呢?
  • 哥林多前書 9:16
    原來,就算我傳福音,也沒有可誇耀的,因為傳福音的需要催逼著我;我如果不傳福音,我就有禍了;
  • 哥林多前書 4:7
    使你與別人不同的到底是誰呢?你有什麼不是領受的呢?如果真是領受的,你為什麼還自誇,好像不是領受的呢?
  • 以弗所書 2:9
    也不是本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
  • 羅馬書 3:20-28
    因為沒有一個人本於律法上的行為在神面前被稱為義;原來,藉著律法,只能對罪有真正的認識。但如今,神的義已經在律法之外顯明出來,被律法和先知們所見證,那就是:神的義藉著對耶穌基督的信仰,臨到所有信的人,並沒有分別。要知道,每個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但藉著神的恩典,藉著在基督耶穌裡的救贖,卻無償地被稱為義。神預先定下耶穌為平息祭,是用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為要顯明神自己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過去所犯的罪,為了在現今的時刻顯明他的義,好表明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既然如此,還有什麼可誇耀的呢?根本沒有。憑著什麼法則呢?憑著行為的法則嗎?不是!而是憑著信的法則。就是說,我們認為:人被稱為義,是藉著信,與律法上的行為無關。
  • 創世記 12:20
    於是法老吩咐人,他們就把亞伯蘭和他的妻子以及一切屬於他的都送走了。
  • 羅馬書 15:17
    所以,我在基督耶穌裡,在屬神的事上有可誇耀的。
  • 哥林多後書 5:12
    我們不是再次向你們推薦自己,而是給你們一個誇耀我們的機會,好讓你們可以應對那些只憑外貌、不憑內心誇耀的人,
  • 哥林多前書 1:29
    好使所有的人在神面前都不能自誇,
  • 以西結書 8:9
  • 加拉太書 6:13-14
    事實上,那些受割禮的人自己也不遵守律法。他們要你們受割禮,是為了以你們的肉體誇耀。至於我,除了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十字架以外,我絕不以別的誇耀。因這十字架,對我來說,世界已經被釘十字架了;對世界來說,我也已經被釘十字架了。
  • 加拉太書 3:22
    然而,經上的話把萬物都圈在罪孽之下,為要使這因信耶穌基督而來的應許,賜給那些相信的人。
  • 哥林多後書 12:1-9
    誇耀雖然沒有益處,但是必須的;我要說到主的異象和啟示:我知道一個在基督裡的人,他十四年前被提到第三層天上。他是否在身體裡,我不知道;是否在身體外,我也不知道;只有神知道。不過我知道這樣一個人——他是否在身體裡,還是在身體外,我都不知道,只有神知道——他被提到樂園裡去,聽見了無法描述的話語,是人不可以說出來的。為這樣一個人,我要誇耀,但為我自己,除了有關那些軟弱的事以外,我不誇耀。其實就算我願意誇耀,也不算是愚妄的人,因為我會講真理。可是我要克制,免得有人把我看高了,過於他在我身上所看到的,或是從我所聽到的。並且為了不讓我因這些極大的啟示而高抬自己,有一根刺加在我的肉體上,就是撒旦的使者來擊打我,免得我高抬自己。為了這事,我三次求主使這根刺離開我。但他對我說:「我的恩典是夠你用的,因為我的大能在軟弱中得以完全。」因此,我反而極其樂意地誇耀我的那些軟弱,好讓基督的能力遮蓋在我身上。
  • 哥林多後書 11:12
    我現在所做的,將來還要做,為要斷絕那些人的機會——他們想找一個機會,好讓別人以為他們所誇耀的與我們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