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路加福音 22:16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路加福音 14:15
    一客聞之、謂耶穌曰:『獲宴於天主國中、斯真福矣。』
  • 啟示錄 19:9
    有天神語予曰:「筆之於書:凡被邀參與羔羊之婚筵者、福莫大焉。」復告予曰「此實為天主之言。」
  • 路加福音 22:30
    使爾得於吾國之中、飲食於吾席之上、且升坐寶位、以判義塞十二支派。
  • 約翰福音 6:50-58
    惟食茲天糧者、得不死。予乃降自天上之活糧、食此糧者必享永生。予所賜之糧、即予軀體、捐以活世。』猶太人互相爭論曰:『斯人亦焉能以其軀體食吾人乎?』耶穌又謂之曰:『予切實告爾、爾苟不食人子之體而飲其血、則爾不具生命。凡食吾體而飲吾血者、乃得永生、而予必復活之於末日。蓋吾體乃真食、吾血乃真飲。食吾體而飲吾血者、存乎我而我亦存乎其中也。正如永生之父遣予、而予因父而活、食予者亦將因予而活。
  • 希伯來書 10:1-10
    總之、律法僅為真福之前影、而非真福之實象。故雖歲一獻祭、亦無從使與祭者臻於純全之域也。若與祭者果得一洗永潔、而達無愧無怍之境界、則贖罪之祭、將不早應息絕乎?然稽諸事實、則歲歲獻祭、年年懷罪。無他、牛羊之血、固不能洗滌罪孽也。故基督之臨世也、則曰:『牲牷與獻禮、皆非爾所喜;爾已夙為我、妥備一形體。燔祭贖罪祭、非爾所樂意;吾曰:吾來矣、經中有明示;吁嗟吾天主、吾願行爾旨。』首節所謂「牲牷」、「祭禮」、「燔祭」、「贖罪祭」、「皆非爾所喜」者、悉屬律法之事也。繼乃曰:「我來」「行爾旨;」是則前者廢而後者立矣。吾人之所以得賴耶穌之一獻其身而罪累全釋者、亦憑斯「旨」而已矣。
  • 哥林多前書 5:7-8
    爾須徹底澄清舊酵俾爾得成新飥、一如爾因聖洗而成無酵之餅。蓋吾人之免難羔羊基督之自獻、即欲為吾人清除舊酵耳。故吾人勿可再以陳腐之酵過節、亦勿用暴戾毒狠之酵、惟當用清純平實之無酵餅耳。
  • 約翰福音 6:27
    勸爾勿務易腐之糧、宜務永生之糧、此糧惟受天主聖父印證之人子、能賜於爾。』
  • 使徒行傳 10:41
    不在廣眾之前、惟於天主所預定之見證、即其復活後飲食與共之吾曹是已。
  • 路加福音 12:37
    主至、見僕儆醒、斯僕福矣。予實語爾、主且酬以盛筵、躬自束帶而供役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