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未記 22:7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利未記 21:22
    祭其天主之物、無論為至聖者、為聖者、彼則可食、
  • 哥林多前書 9:4
    我豈無權飲食乎、
  • 哥林多前書 9:13-14
    爾豈不知務聖事者、由聖所得食乎、侍祭臺者、在祭臺有分乎、主亦如此命傳福音者、賴福音以養生、
  • 民數記 18:11-19
    凡以色列人所舉獻搖獻之禮物、我悉賜爾與爾子女、永為定例、凡爾家中潔者可食之、油中酒中五穀中之至佳者、即以色列人所獻於我初熟之物、我亦賜爾、凡以色列人所獻於我初熟之土產、皆歸於爾、凡爾家中潔者可食之、凡以色列人所永獻者、必歸於爾、凡獻於我之首生者、無論人畜、悉歸於爾、但人之首生必贖、不潔之畜之首生亦必贖、贖人之首生、必自一月以上以銀贖之、循爾所估、以銀五舍客勒、按聖所之權衡、一舍客勒即二十季拉、惟首生之牛、與首生之綿羊山羊不可贖、俱為聖物、以其血灑於祭臺、焚其脂為馨香之火祭獻於主、其肉則歸爾、如被搖之胸與被舉之右腿歸爾然、凡以色列人舉而獻於主之聖物、我悉賜爾與爾子女永為定例、此乃主與爾及爾後裔所立永不廢之約、永不廢之約原文作永為鹽約○
  • 申命記 18:3-4
    民獻祭、或牛或羊、按定例有祭司所當得者、即以前腿兩頰與胃給祭司、初熟之穀酒油、首翦之羊毛、亦必給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