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未記 21:11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民數記 19:14
    “如果人在會幕裡死了,條例是這樣的:進這會幕的和一切在會幕裡的,都必不潔淨七天。
  • 利未記 19:28
    不可為死人的緣故,割傷你們的身體,也不可在你們的身上刺花紋;我是耶和華。
  • 民數記 6:7
    他的父母、兄弟或是姊妹,死了的時候,他不可因他們玷污自己,因為離俗歸他神的記號,在他的頭上;
  • 利未記 21:1-2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要告訴亞倫子孫作祭司的,對他們說:祭司不可在自己的族人中因死人玷污自己,除非骨肉至親,例如父母、兒女、兄弟,
  • 哥林多後書 5:16
    所以,從今以後,我們不再按照人的看法認識人;雖然我們曾經按照人的看法認識基督,但現在不再這樣了。
  • 路加福音 9:59-60
    他對另一個人說:“你跟從我吧!”那人說:“主啊,請准我先回去安葬我的父親吧。”耶穌說:“讓死人去埋葬他們的死人,你應該去傳揚神的國。”
  • 馬太福音 8:21-22
    另一個門徒對他說:“主啊!請准我先回去安葬我的父親吧。”耶穌對他說:“跟從我吧!讓死人去埋葬他們的死人。”
  • 路加福音 14:26
    “如果有人到我這裡來,愛我不超過愛(“愛我不超過愛”原文作“不恨”)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兄弟、姊妹,甚至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門徒。
  • 馬太福音 12:46-50
    耶穌還在對群眾講話的時候,他的母親和弟弟站在外面,要找他講話。有人告訴耶穌:“你的母親和弟弟站在外面,有話要跟你說。”他回答那人:“誰是我的母親?誰是我的弟兄?”他伸手指著門徒說:“你看,我的母親,我的弟兄!凡是遵行我天父旨意的,就是我的弟兄、姊妹和母親了。”
  • 申命記 33:9
    利未人論到自己的父母說:‘我沒有看顧他們’;他不承認自己的兄弟,也不認識自己的兒女;因為他們謹守你的話,持守你的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