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該書 2:11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瑪拉基書 2:7
    祭司之脣、宜存智識、人當求法律於其口、以其為萬軍耶和華之使也、
  • 利未記 10:10-11
    俾爾得以區別聖與不聖、潔與不潔、且以耶和華所諭摩西之典章、訓迪以色列族、○
  • 以西結書 44:23-24
    當教我民區別聖與不聖、潔與不潔、有訟事必審鞫、按我律而斷之、在我諸節期、必守我法律典章、亦守我安息日為聖、
  • 申命記 33:10
    彼將以爾律例教雅各、以爾法律誨以色列、焚香於爾前、獻全牲燔祭於爾壇、
  • 提多書 1:9
    持守所訓之真道、俾能以正教勸誨、折服有違言者、○
  • 申命記 17:8-11
    如爾邑中有訟事、為流血、為爭競、為鬥毆、爾所難鞫者、則當詣爾上帝耶和華所選之處、見利未人祭司、與在位之士師、而詢問之、彼必示爾如何判斷、在耶和華所選之處、凡其所示所教者、爾當遵行、彼所教之法律、所示之判斷、所諭之語言、爾必遵行、毋偏於左、毋偏於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