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命記 18:4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利未記 23:10
    告以色列族云、爾至我所賜之地、穫田所產、必取初實之穗一束、奉於祭司、
  • 出埃及記 23:19
    凡土所出之初實、必進爾上帝耶和華之宮。烹羔勿用羔母之乳。
  • 利未記 23:17
    取粉一斗二升於爾家、和以酵、製成圓饅、以薦初實、搖而獻我。
  • 出埃及記 22:29
    爾穀既登、爾釀初熟、奉我勿遲、汝初胎之男子必獻於我、
  • 民數記 18:12-24
    人以新製嘉油、始熟旨酒、初稔之榖獻我、我以錫爾、獻我初熟之土產、俱歸諸爾、室中成潔之人、可得而食。以色列族、所獻我之物、皆必歸爾。凡初胎男子、首生牡畜、奉於我者、皆必歸爾、但初胎之男必贖、首生不潔之畜亦必贖。誕已彌月者、可以金贖、其價遵爾所估、二兩有半、權衡其數、必循聖所之法、十錢為一兩。首生之牛、綿羊、山羊、俱為成聖之物、可毋庸贖、必釁其血於祭壇、焚其膏為燔祭、取其馨香、以奉事我。肉則歸爾、與禮物中之右肩搖腔無異。以色列族、以成聖之物、舉而獻我、我錫於爾、及爾子女、至於後世、著為永例、垂為不易之約。○又曰、人獻我之禮物、爾可得之、故在以色列中、爾不得土壤、以為恆業。利未人於會幕中、供其役事、故我於以色列族之土產、什取其一、錫為恆業。自是以後。以色列族不可近會幕恐負罪愆、至於死亡。利未人在會幕、供其役事、如有干犯、必負罪愆、惟於以色列中、不得土壤為業、著為永例、歷世勿替。以色列人十輸其一、舉而獻我者、我必賜之為利未人嗣業、外此則無恆業。○
  • 歷代志下 31:4-10
    命耶路撒冷民、以利未人祭司、所應得之物賜之、俾其盡心從耶和華律例。渙汗既頒、以色列族以始成之土產、或穀、或酒、或油、或蜜、為薦新之舉、復以所有什取一以獻、不可勝數。猶大民及旅其地之以色列族、各牽牛羊、什獻其一、所當供其上帝耶和華之聖物、亦十輸其一、積之成邱。自三月積至七月。希西家與群伯入、見物成邱、頌耶和華、為以色列民祝嘏。問祭司利未人曰、何從積之若邱如此耶。撒督族祭司長亞薩哩亞對曰、耶和華錫嘏於民、民獻禮物於殿、我儕食有贏餘、此特其餘耳。
  • 申命記 26:9-10
    導我至此、錫我產乳與蜜之地。今耶和華所賜、土之初生、我攜之至、禱告既畢、當置土產於爾上帝耶和華前、俯伏崇拜。
  • 約伯記 21:20
    俾目擊禍患之至、親膺全能者之震怒。
  • 尼希米記 12:44-47
    祭司利未人、循其常例、凡邑郊中所當得者、如進獻之物、薦新之祭、什一之供、猶大族見利未人、趨事赴功、樂賜祭物、俾藏之府庫、我立數吏、以理其財、謳歌者、司閽者、在上帝前潔身供事、遵大闢及其子所羅門命、昔在大闢亞薩時、謳歌者之長作歌、頌讚上帝、今在所羅把伯、尼希米時、以色列族眾、日以所應得者、給於謳歌之人、司閽之役、獻物於利未人、利未人獻物於亞倫子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