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摩太前書 6:21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提摩太後書 2:18
    若輩淆亂真理、妄稱復活已是明日黃花;同人中因此而喪失信德者有焉。
  • 提摩太前書 1:19
    務望篤守信德、確保良心為要;頗有數輩因良心之泯滅、而信德亦隨以傾覆;
  • 歌羅西書 4:18
    我葆樂親筆祝爾平安。請恆念吾之縲絏願恩寵常與爾偕、心焉祝之。
  • 提多書 3:15
    此間同人、咸問汝安。凡愛吾儕於信德中者、乞為代候。
  • 馬太福音 6:13
    免我墮誘惑、拯我出咎殃。
  • 提摩太前書 1:6
    今同人中頗有不此之務、而歧入蹈虛鑿空之迷途者;
  • 羅馬書 16:23
    我及教會同人之居停主人迦猶、問候爾等。邑內之司庫希賴篤及兄弟貴篤、亦問候爾等。
  • 希伯來書 10:1-12
    總之、律法僅為真福之前影、而非真福之實象。故雖歲一獻祭、亦無從使與祭者臻於純全之域也。若與祭者果得一洗永潔、而達無愧無怍之境界、則贖罪之祭、將不早應息絕乎?然稽諸事實、則歲歲獻祭、年年懷罪。無他、牛羊之血、固不能洗滌罪孽也。故基督之臨世也、則曰:『牲牷與獻禮、皆非爾所喜;爾已夙為我、妥備一形體。燔祭贖罪祭、非爾所樂意;吾曰:吾來矣、經中有明示;吁嗟吾天主、吾願行爾旨。』首節所謂「牲牷」、「祭禮」、「燔祭」、「贖罪祭」、「皆非爾所喜」者、悉屬律法之事也。繼乃曰:「我來」「行爾旨;」是則前者廢而後者立矣。吾人之所以得賴耶穌之一獻其身而罪累全釋者、亦憑斯「旨」而已矣。一般司祭、雖朝朝束身奉事、而供獻千遍一律之祭祀、終不能脫吾人於罪累也。惟基督之獻身贖罪、則一勞永逸、而坐於天主之右、
  • 提摩太後書 4:22
    伏願主與汝靈常偕、聖寵被汝之身、
  • 希伯來書 13:25
    願恩寵恆與爾等偕、是所至禱。
  • 羅馬書 1:7
    用特致書於天主所眷、而蒙召成聖之羅馬同人曰:伏願吾父天主、及吾主耶穌基督、降爾聖寵、錫爾平安。
  • 提摩太前書 6:10
    信哉、貪財乃萬惡之根也。頗有因求財之故、而離棄正道流入岐途、終至自求辛螫、百慮刺心者焉。
  • 羅馬書 16:20
    願平安之天主、速將沙殫紛糜於爾等之足下!更願吾主耶穌基督之聖寵、恆與爾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