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哥林多前書 10:18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哥林多前書 9:13
    詎不知助祭司者食諸殿、侍祭壇者、頒諸壇乎、
  • 以弗所書 2:11-12
    宜思爾族為異邦人、惟外貌受人割禮者、議爾未嘗受割、當時、爾遠基督、以色列之政不與、諸應許之約不及、悉無所望、處世不識上帝、
  • 哥林多後書 11:18-22
    如眾以外貌自詡、則吾亦可自詡、爾固智者、見人之狂、淡然聽之、若人僕爾、啖爾、取爾、自傲而批爾、爾則聽之、余言若狂、有辱我者、謂我庸劣、如彼儼然、余亦儼然、彼希伯來人、余亦然、彼以色列人、余亦然、彼亞伯拉罕裔、余亦然、
  • 撒母耳記上 9:12-13
    曰、即在爾前、速往迓之、今日在崇邱、民獻祭品、先見者必至邑中。今彼未陟崇邱以赴讌、猶未式臨以祝嘏、賓不敢先食、爾今登山入邑、即能覯止。
  • 利未記 3:3-5
    取蓋臟之脂、腹中所有之脂、腰間左右腎與其脂、及肝片、悉燔以獻我、為酬恩之祭。
  • 撒母耳記上 2:13-16
    其為祭司、別立一例、人獻祭烹肉時、祭司之少者執叉而至、叉有三股、或入釜甑、或入鼎鑊、叉所得者、祭司取之、凡以色列族至示羅者、為祭司所待若此。未焚脂膏、祭司之少者至、謂獻祭者曰、祭司欲得肉以炙、不欲水烹、必取生腥、願以給我。如人曰、必先焚脂、仍循舊例、然後任爾所取。祭司之少者必曰、今當予我、不然我強取之。
  • 加拉太書 6:16
    吾願遵此法者、及上帝之以色列民、得平康矜恤焉、
  • 利未記 7:11-17
    所獻我酬恩之祭、亦有常例焉、如因頌美而獻、則犧牲以外、必獻和油之饅、抹膏之薄餅、俱弗置酵、麵餅和油煎熬、獻餅酬恩而外、必獻酵餅為禮物、於其中取一、舉而獻我、歸於灑血之祭司。獻牲以酬恩、其肉必當日食之、勿留於明日。如所獻之祭、由心所願、傾誠樂輸、則當日必食之、其餘明日亦可食。祭肉有餘、留至三日、必爇以火。
  • 利未記 7:6
    此物至聖、惟祭司諸丁男於聖地食之。
  • 羅馬書 1:3
    乃專言其子也、以其身論之、由大闢裔而生、
  • 羅馬書 9:3-8
    倘吾能救兄弟骨肉之親、即絕基督、亦所願也、彼固以色列人、為上帝眾子、有榮光、盟約、律法、禮儀、應許、列祖其祖、基督其裔、此惟以身論基督耳、實則萬有之上、恆久可頌之上帝、夫上帝之言不廢、由以色列生者、不得盡為以色列人、為亞伯拉罕裔者、不得盡為嗣子、經云、惟出自以撒者、得謂爾裔焉、是亞伯拉罕身生眾子、不得盡為上帝眾子、惟所許之眾子、可為裔明矣、
  • 羅馬書 4:12
    亦為受割者之父、彼不徒遵割禮、乃行其父亞伯拉罕未受割時而信之跡也、
  • 腓立比書 3:3-5
    我儕心事上帝、以基督耶穌為悅、不恃儀文、是真受割禮者、雖然、我亦嘗恃儀文、若他人以儀文為可恃、則我更可恃矣、余生八日、即受割禮、固以色列裔冑便雅憫支派也、世為希伯來人、以教法言之、則為𠵽唎㘔人、
  • 羅馬書 4:1
    曰、何以稱之、吾祖亞伯拉罕徒事儀文、有所得乎、
  • 利未記 3:11
    祭司悉焚於壇、是為燔祭、用以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