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放全屏版本对照

申命記21

有關懸疑命案的條例
1“在耶和華你的 神賜給你去取得作為產業的地上,如果發現有人被殺,倒斃郊野,卻不知道兇手是誰,
2那麼,你的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丈量從被殺者那裡到他周圍城鎮的距離。
3哪一座城離被殺者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取一頭從未用來做過任何工作,從未負軛拖物的小母牛,
4把小母牛牽下到一個不可以耕種的硬土溪床,他們要在那裡打斷小母牛的頸項。
5祭司,就是利未的子孫,要上前來,因為耶和華你的 神揀選了他們,要他們侍奉他,並且奉耶和華的名祝福;一切爭訟和一切毆鬥的事,都要由他們判決。
6那在溪床間被打斷頸項的小母牛,離被殺者最近那座城的所有長老都要在牠上方洗手,
7然後聲明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
8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的子民—你所救贖的以色列,不要把無辜人的血債歸在你的子民以色列當中。’這樣,他們的血債就得到赦免了。
9這樣,你就可以從你當中除去無辜人的血債,因為你做的是耶和華視為正的事。
有關娶女戰俘為妻的條例
10“你出去與仇敵作戰,耶和華你的 神把他們交在你手裡,你使他們成為你俘虜的時候,
11如果你在俘虜中看見美貌的女子,愛上她,要娶她為妻,
12你就可以把她帶進你的家裡;她要剃頭,剪指甲,
13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裡,為自己的父母哀哭一整個月,然後你才可以和她行房;你做她的丈夫,她做你的妻子。
14後來你如果不喜歡她了,就可以打發她離開到自己喜歡的地方去;你絕不可把她賣錢,不可把她當作奴隸,因為你已經污辱了她。
勿因私愛廢長立幼
15“如果某人有兩個妻子,一個他愛、一個他厭惡,他所愛之妻和他厭惡之妻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由他厭惡之妻所生,
16那麼到了他分家產給兒子的時候,他不可把所愛之妻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本是長子的所厭惡之妻的兒子以上;
17他卻要承認他厭惡之妻的兒子為長子,分給他雙份的產業,因為這個兒子是他強壯時的頭生子,長子的權利屬於他。
有關對待逆子的條例
18“如果某人有頑梗忤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雖然父母管教他,他還是不聽從,
19他的父母就要抓住他,把他帶到當地的城門去見本城的長老,
20對本城的長老說:‘我們這個兒子頑梗忤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個貪食好酒的人。’
21全城的人就要用石頭打死他。這樣,你就可以把這惡從你中間除掉;全以色列聽見都會害怕。
屍體不可掛在木頭上過夜
22“如果有人犯了該死的罪,被處死了,你把他掛在木頭上,
23他的屍體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你一定要在當天葬了他,因為被掛木頭上的人是被 神詛咒的;這樣,你就不至於玷污耶和華你的 神賜給你作為產業的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