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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19

庇護城(民35:9~28;書20:1~9)
1“當耶和華你的 神剪除那些國家,要把他們的地賜給你,你佔領他們,住在他們的城市和房屋的時候,
2你就要在耶和華你的 神賜給你去取得作為產業的地上,為自己劃出三座城。
3你要預備道路,又要把耶和華你的 神給你取得的疆土分為三區,讓所有殺人者可以逃到那裡去。
4“殺人者可以逃去那裡活命的條件如下:素無怨恨而無心殺了人的,
5譬如有人和另一個人同進樹林伐木,用斧伐木時失手,鐵斧頭脫柄,意外擊中那人致命,他就可以逃到這些城中的一座去,以保存性命;
6不然,報血仇的親人因為心中怒火如焚,就追趕殺人者,又因為到庇護城的路途太遠而追上了他,把他殺死;其實他沒有該死的理由,因為他和另一個人素無怨恨。
7因此,我吩咐你說:‘你要劃出三座城。’
8“當耶和華你的 神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擴張你的疆土,把他應許賜給你列祖的全境都賜給了你,
9如果你持守遵行我今天向你頒布的這一切誡命,常常愛耶和華你的 神,走他的道路,你就要在這三座城以外,再增加三座城,
10免得無辜人的血流在耶和華你的 神要賜給你作為產業的地上,使你承擔血債。
11“但是,如果有人憎恨另一個人,蓄意攻擊他,把他殺死,然後逃到這些城中的一座,
12他本城的長老就要派人去把他從那裡帶出來,交在報血仇的親人手中,把他處死。
13你的眼不可顧惜他,卻要從以色列中除去無辜人的血債,這樣你就會安好順利。
不可推移地界
14“在耶和華你的 神要賜給你去取得作為產業的地上,不可把先人在你的產業上劃定的地界向鄰人那邊推移。
有關證人的條例
15“不可憑一個證人斷定人犯了任何過犯和罪惡,要憑兩三個證人的口才可以定案。
16如果有存心害人的證人起來,指證某人犯法;
17那麼,爭訟雙方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站在當時在職的祭司與審判官面前,
18審判官要仔細查問,如果發現證人作僞,以僞證陷害自己的弟兄,
19他企圖怎樣對付自己弟兄,你們就要怎樣對付他;這樣,你就可以把這惡從你中間除掉了。
20其餘的人聽見就會害怕,再也不會在你當中做這樣的惡事了。
21你的眼睛不可顧惜他,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